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民初138号原告:徐小军,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代理人:严忠泽,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诸永琪,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河家具城骏宝马家具销售处,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经营者:沈惠中,男,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被告:湖州南浔骏宝马家俬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马腰村。
法定代表人:蒋建文,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牛甜甜,爱德律师事务所巴彦淖尔分所律师。
原告徐小军诉被告香河家具城骏宝马家具销售处、湖州南浔骏宝马家俬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小军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香河家具城骏宝马家具销售处、湖州南浔骏宝马家俬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小军申请撤回对被告香河家具城骏宝马家具销售处、湖州南浔骏宝马家俬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军撤回对被告香河家具城骏宝马家具销售处、湖州南浔骏宝马家俬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总计4920元,由原告徐小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