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初71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61。
法定代表人:FREDERICVERWAERD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新明,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汨罗市黄柏镇客来福商店,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黄柏镇集镇。
经营者易柳成,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芦淞路**号附***号,公民身份号码4302231967********。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汨罗市黄柏镇客来福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
原告浙江苏��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