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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路桥巡洋舰水暖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5民初59111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路桥巡洋舰水暖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巡洋舰水暖厂;北京福闽泉建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5民初59111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福闽泉建材经营部,经营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左安门外十里河民乐建材市场内74。

经营者:王庆捷。

被告:台州市路桥巡洋舰水暖厂,经营场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四甲村2区8号对面。

经营者:罗荷兰。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柏瑞润兴公司)与被告北京福闽泉建材经营部、台州市路桥巡洋舰水暖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日立案受理。

柏瑞润兴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柏瑞润兴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于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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