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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太仓经济开发区狄琴服装加工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民初856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太仓经济开发区狄琴服装加工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太仓经济开发区狄琴服装加工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85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经济开发区狄琴服装加工厂,经营场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弇山东路76号1幢。

经营者:葛明华。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经济开发区狄琴服装加工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管祖彦审判员  范晓荣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佳琪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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