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90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0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德乐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经营场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中山东路333号太和广场110室,实际经营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中山东路八佰伴底商靠近中国银行的乐百通全网通手机卖场店。
负责人:张民。
被告:南京德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大道699-1号徐庄软件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陈铸。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德乐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南京德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南京德乐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南京德乐科技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