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2233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镇县石湖乡乐购超市,经营场所蚌埠市固镇县石湖乡S304省道路北“石湖乐购超市”,经营者邹南南。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固镇县石湖乡乐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且原告未向法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