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初252号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秦岭路*号。
法定代表人:徐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兆太,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合,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宁中机电工具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杏园东路22号宏源机电城A区****号。
法定代表人:杨群慧,经理。
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宁中机电工具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0元,由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