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147号原告:何春,男,汉族,1985年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伊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黄琰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新星、向霏,均为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春与被告广州伊凡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春撤回对被告广州伊凡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