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5481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ELES,LL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佛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尼卡大道*****号***室。
法定代表人:瑞米·颜尼,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彩琴,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
被告:义乌旭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四季四区11栋1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方小明。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义乌旭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