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684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倩,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中区隆昌泰烟酒总汇,住所地济南市。
经营者:张素兰,经理。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市中区隆昌泰烟酒总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