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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0112刑初1910号
案件名称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某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191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6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17]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依照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的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起,被告人周某某在其租赁的上海市黄浦区人民路XXX号万商二手货交易市场11xx号商铺经营期间,从他处购进假冒伯爵(PIAGET)、宇舶(HUBLOT)等注册商标的手表,卡地亚(CARTIER)、香奈儿(CHANEL)等注册商标的眼镜、首饰后,在上述店铺进行对外销售。

2016年9月9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并在该商铺内查获尚待销售的上述品牌手表、眼镜、首饰等物品共计25件。

经鉴定,上述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14件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价格共计人民币259,500元。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检查笔录》,北京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代理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及《鉴定书》,上海市闵行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北京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市场参考价格》,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及被告人周某某的历次供述笔录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系犯罪未遂,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以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以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被告人周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  顾亚安人民陪审员  刘丽华人民陪审员  金平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陈亦雨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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