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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延津县目明尔来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7民初353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延津县目明尔来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延津县目明尔来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初353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号****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津县目明尔来眼镜店(西大街店)。

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城关西大街。

经营者:贺殿青。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延津县目明尔来眼镜店(西大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延津县目明尔来眼镜店(西大街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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