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终7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皮潮堂鞋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广大鞋业商贸城****号铺。
经营者:杨真菊,女,汉族,1975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婉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石潭西路西侧马岗地段自编8号首层广州市白云区广大布匹商贸城AD栋210室。
法定代表人:李福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宝石,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皮潮堂鞋行(以下简称皮潮堂鞋行)因与被上诉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丽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1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一审期间未依法向皮潮堂鞋行送达应诉材料,属违反法定程序,故本案依法应当发回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15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皮潮堂鞋行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