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5036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永佳兴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经营者:陈勇如。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永佳兴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依法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