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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武进区横林家家乐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4民初130号
案件名称130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武进区横林家家乐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进区横林家家乐副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初130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市二环西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淑凝,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丽,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横林家家乐副食品店,经营地址江苏省常州市经济开发区横林镇横遥路**号。

经营者:潘家田。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进区横林家家乐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017年11月28日,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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