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刑初3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声雄,男,1987年3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钻美优品手表行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广东省阳春市,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人黄声雄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2017年3月23日经东台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海燕,江苏峰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盐检诉刑诉〔201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声雄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天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声雄及其辩护人许海燕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3年11月,被告人黄声雄注册成立了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钻美优品手表行,后使用该手表行的工商营业执照在淘宝网和阿里巴巴网开设名为“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钻美优品手表行”的网店(下称“优美钻品”网店)销售从广州市越秀区站西钟表城低价购得香奈儿(CHANEL)、迪奥(Dior)等几十种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并通过将网店销售的手表图片中的商标虚化、涂抹或者将商品标题省略名牌商标的字眼、使用其他字符代替等手段,以逃避网络销售平台的监管和处罚。
2014年4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黄声雄通过骑在阿里巴巴的“钻美优品”网店销售香奈儿(CHANEL)、迪奥(Dior)等九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给李某(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80594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声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声雄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声雄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未作辩解。
被告人黄声雄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2、被告人黄声雄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3、被告人黄声雄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黄声雄认罪悔罪。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被告人黄声雄注册成立了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钻美优品手表行,后使用该手表行的工商营业执照在淘宝网和阿里巴巴网开设名为“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钻美优品手表行”的网店(下称“优美钻品”网店)销售从广州市越秀区站西钟表城低价购得香奈儿(CHANEL)、迪奥(Dior)等几十种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并通过将网店销售的手表图片中的商标虚化、涂抹或者将商品标题省略名牌商标的字眼、使用其他字符代替等手段,以逃避网络销售平台的监管和处罚。
2014年4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黄声雄通过骑在阿里巴巴的“钻美优品”网店销售香奈儿(CHANEL)、迪奥(Dior)等九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给李某(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80594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的证实:1、书证(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东台市公安局情况反映证实黄声雄生于1987年3月30日,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劣迹的事实。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东台市公安局于2016年8月18日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向使用阿里旺旺账号为“钻美优品”的嫌疑人购买假冒的香奈儿、卡地亚等品牌手表一案受案,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侦查。
(3)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0月12日上午10时,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刑警中队配合东台市公安局办案民警在佛山市里水镇柏悦华府8栋1203房间抓获黄声雄,黄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的事实。
(4)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部通知证实优品表行商发布的商品信息涉嫌知识产权被投诉,因优品表行商未在三日内对投诉进行处理,故阿里巴巴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删除了被投诉的商品信息,并予以扣分处罚、封店的事实。
(5)支付宝交易明细证实李某与黄声雄达成交易,通过支付宝担保交易或即时到账交易类型,购买卡家、小香山茶花、幸运四叶草等手表或付款-转账,44次支付给黄声雄共计72098元的事实。
(6)李某、黄声雄聊天记录证实双方达成交易,并转账付款的事实。
(7)李某聊天记录证实李某公司的客服“全球精品代购汇商贸有限公司”聊天记录中均提到其卖出的手表为高仿手表的事实。
(8)东台市公安局网络截图证实黄声雄使用《斗门区白蕉镇钻美优品手表行》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成立的阿里巴巴网店“斗门区白蕉镇钻美优品手表行”网页情况,显示部分网上的商品图片可见“LV”“CK”字样。
(9)黄声雄工商登记信息证实斗门区白蕉镇钻美优品手表行的注册号:440403600378985,经营者黄声雄,登记机关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斗门分局,成立于2013年11月22日。
(10)东台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证实扣押黄声雄台式电脑主机1台、手机3部、苹果IPAD1台、手表3只、空白中通快递单1张;
从廖某居住处扣押手表1441只、银行卡3张、身份证1张、电脑硬盘1个、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5部、顺丰速运金卡1张;
从东台市东台镇龙腾范公工业园区龙腾路5号扣押电脑主机4台、快递单若干、手表210只等物品的事实。
(11)淘宝网店交易收款记录证实在2014年11月至2016年4月间黄声雄将假冒的卡地亚、浪琴手表卖给朱维杰、吴华杰等多个买家合计9675元的事实。
(12)调取证据通知书、情况说明证实中通快递东台分公司因2015年下半年更换了快递系统,只能查询历史运单发放记录,其余记录无法查询的事实。
(13)2014年8月20日北北最新仓库价格表证实北北仓库支付宝358×××@qq.com,注册人李某;
同时证实北北仓库的销售商品种类、价格等信息,其中涉及注册品牌手表有卡地亚、香奈儿、LV、浪琴、迪奥、CK、古驰、爱马仕、欧米茄九种品牌,手表配盒子销售价格在200-390元的事实。
(14)李某电脑中恢复的文件名为“每日进货”文件夹证实2014年6月18日、27日、29日,7月3日、12日、17日、21日、24日、28日、29日、8月2日、15日、20日、9月2日、16日、27日、10月10日手表均有进货,进货时间与支付宝付款时间基本印证,但只能看到文件名,文档具体内容无法恢复的事实。
2、鉴定意见(1)北京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书检验报告证实经该公司确认香奈儿(CHANEL)、迪奥(Dior)、浪琴(LONGINES)、卡地亚(CARTIER)、凯文克莱(CK)、欧米茄(OMEGA)的商标权利人未授权涉案当事人或涉案公司再任何地点制造、生产、加工、储存、分销目标产品或使用其持有的注册商标。
鉴定的目标产品系属假冒注册商标、厂名及厂地的劣质商品的事实。
(2)古乔古希股份公司鉴定证明及意见证实从东台市范公工业园区龙腾西路一仓库扣押的25只GUCCI手表系侵犯古乔古希股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该公司从未委托上述有关单位或个人生产、加工、出售或出口标有“GUCCI”注册商标的任何包装物、半成品和成品。
并证实该品牌在中国的注册有效期系2009年至2019后的事实。
(3)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授权中国反假冒刑事保护部执行总监谭燕平作出的鉴定报告及相关授权文书和商标续展注册证明等文书证实从黄声雄处扣押的78块LV手表全部是未经商标权利人权或许可,擅自使用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且在材质、做工等方面与正品商品存在明显差别的假冒伪劣商品,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与黄声雄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委托或授权关系的事实。
(4)爱马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鉴定书及爱马仕公司委托书及国家商标局核定商标注册期等材料证实从黄声雄处扣押的带有“HERMES”商标的货品全属假冒品,且该公司从未授权涉案当事人在任何地点销售有关商品及在第14类商品上使用公司所持有的注册商标。
并证实爱马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系受上海公司授权处理侵权的相关事项。
3、勘察、检验、辨认笔录(1)东台市公安局东公(网)检[2015]002号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证实2015年1月21日网安大队民警对序列号5VVEKG11的3.5英寸的电脑硬盘进行电子证据检查,导出旺旺账号“北北maor铺”与旺旺账号“钻美优品”聊天记录一份,导出名称为“价格表”的文件夹1个事实。
(2)东台市公安局东公(网)检[2016]042号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证实2016年8月25日网安大队民警对序列号5VVEKG11的3.5英寸的电脑硬盘进行电子证据检查,发现名为“重要文件”的文件夹中包括一个名为“每次进货”的文件夹,该文件夹内共有18个子文件夹,按照“X月X日手表进货”命名,每个子文件夹内均有数量不等的手表图片,共计139张,图片中的表为浪琴、香奈儿、迪奥、卡地亚、CK、CUCCI、OMEGA等品牌。
(3)东台市公安局东公(网)勘[2015]017号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实2016年8月25日网安大队民警对淘宝账号“北北maor铺”、支付宝358×××@qq.com等进行远程勘验并导出相关交易记录和付款记录的事实。
(4)东台市公安局搜查笔录证实2016年10月12日搜查黄声雄所住的佛山市里水镇柏悦华府8栋1203房间;
2016年10月12日搜查黄声雄所租的公寓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六约大街22号西村A106室;
20151月19日搜查吴一松的厂房东台镇范公工业园区龙腾路5号。
同时证实公安人员在见证人见证下分别搜查扣押相关电脑、手机、手表、包装盒等的事实。
(5)东台市公安局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3月3日黄声雄在见证人见证下未辨认出购买假表的摊位及人员的事实。
4、证人证言(1)证人严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黄声雄的妻子,有时到西村公寓A106去看看,黄声雄白天在那边开网店卖表,他平时把手表买回来就放在西村公寓A106房间,然后自己在淘宝网上卖,品牌有香奈儿、卡地亚、迪奥、阿玛尼等一些知名的品牌手表。
其知道是违法的,但消费者愿意买,广州卖假表的特别多,其老公是根据消费者的需求才卖这些假表的,觉得应该没有大问题,最多是淘宝封店。
之前“钻美优品”网店就被淘宝封店。
如果不是假冒这些大的品牌,消费者是不会买的。
其基本是带小孩,老公出去,如果电脑上有人买表,其就让顾客等一等,一般都是黄声雄一个人进货并且销售假表,没有其他客服。
姐夫廖某就住在A106,他不管我们的生意,我们都是用的中通快递,有时也用申通。
做假表的钱都存到其支付宝里,平时生活用。
黄声雄除做卖假表的网店生意没有其他收入来源。
(2)证人廖某的证言证实黄声雄是其妻妹夫。
2014年之后其到广州打工,住在黄声雄租住的荔湾区西村公寓A106,黄声雄2014年开始做网上淘宝卖假表生意,其平时打零工,有空就帮忙打包假表,去年10月份,黄声雄在佛山买了房子就搬出去了,但进的假表还放在西村公寓106室,他的假表生意是他自己弄的。
公安机关从西村公寓106室扣押的1441块仿名牌假表、台式机电脑是黄声雄的。
手表进的什么地方的不清楚。
其给黄声雄打包假表,纯粹是家里人帮忙,不给工资。
2015年时,其看到黄声雄做这个假表生意蛮赚钱,就自己注册了淘宝账户,问他拿货,在微信上、QQ上、淘宝上推广,卖假表,赚点零花钱,卖了八九千块钱,赚了一千多,其绑定的手机号是182××××5469,叫优品表业,微信号×××,QQ号是72×××79。
(3)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东台圆通速递公司经理,从2013年开做吴一松、李某的生意,他们发货量很大,是手头的大客户。
刚开始他们说是做牛仔裤生意,后来他们说因牛仔裤不好卖就销售化妆品、香水等,这些产品的包装盒子就手掌那么大,他们生意很好,每天都要去拉货,其直接把空白的面单给他们,他们自己打印,上面打印什么内容不知道,只留第二联财务联以便一月和吴一松结一次账目。
吴一松和李某应该是夫妻。
其知道他们做的化妆品是假货,他们说是高仿的,价格几十元到二三百元,其跟他们谈好的,丢失或者损坏我按出售价格赔偿,最多不可能超过100元。
(4)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年底到吴一松那里做客服,我就是使用吴一松、李某他们的阿里巴巴账号、QQ接待生意,购买瘦身果比较多,也有香奈儿化妆品、手表。
上了十几天班,2015年公安机关和药监局去查了吴一松便不再那里上班了。
2016年春节后李某又喊其回去上班,主要是卖多美瘦身果。
用过阿里旺旺账号“北北maor铺”等来接生意。
(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黄声雄网店有手表图片,Logo都被虚化了,标题也是品牌手表,购买的这些表的价格是几十元,没有超过100元的事实。
5、被告人黄声雄的供述和辩解证实“钻美优品”旺旺账号是其用自己身份证注册的,这个账号是在“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钻美优品手表行”这个阿里巴巴网店使用的。
网店只卖手表和手表盒子。
其销售这些仿牌表为了赚差价,最低销售价格与进价的差价是20元,零售价格一般是进价加上30%-50%。
进价控制在30-50元,销售的最低价格是30元。
“北北maor铺”算是其最大的几个客户,购买的牌子有香奈儿(CHANEL)、迪奥(Dior)、古驰(Gucci)、欧米茄(OMEGA)、浪琴(LONGINES)、CK(CalvinKlein)、卡地亚(CARTIER)、路易威登(LV)。
其给她的价格都是最低价,这个从聊天记录能看到。
一般默认发中通快递,她有时急要货就让发顺丰快递,留的地址是江苏省东台市范公工业园区龙腾西路晨光仪表西,收货人吴先生,收货电话189××××1151。
退换货,其要求写明原因,写上单号,然后发到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六约大街22号西村公寓A106,收货人黄生,电话137××××3080,也就是扣押其手表的地址,扣押的手表很多是顾客退换回来的。
所销售的手表品牌没有经过品牌商的授权、委托,都是仿的都是国际名牌的假货,因为进价和销售价格比真品行货要低很多,通常只有几十元到200元左右,真品行货的价格都是在一万到几万,其主要是淘宝网和阿里巴巴网店上卖手表,其把网店里出售的仿牌手表上图片上的Logo都涂抹或者遮挡起来,把商品名称用特殊的符号或者名词代替。
其所销售的手表默认是中通快递,广州到东台一次15元,超重加收5元,有几次李某让其改顺丰,稍贵一点22元,快递费都是买家出,不包邮,我们一共交易44次,每次最低15元,就是最少660元的运费。
上述所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声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黄声雄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
被告人黄声雄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
被告人黄声雄无前科劣迹,当庭认罪悔过,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对其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声雄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
(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的假冒香奈儿(CHANEL)、迪奥(Dior)等品牌手表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许雪峰审判员 贾 娟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杨贤都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尤其徒刑,并处罚金。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