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21311号原告:芦云胜,男,1982年6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镕诚,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梦龙,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永恒头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九江镇龙高路烟南段南永朝阳生产组(烟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佳培,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俭科,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刚,男,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芦云胜与被告佛山市南海永恒头盔制造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
2017年11月14日,原告芦云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芦云胜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320元,减半收取2660元,由原告芦云胜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