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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宿城区乐讯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1民初1923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宿城区乐讯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宿城区乐讯通讯器材经营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92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

被告:宿城区乐讯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西楚农贸商城C幢一层10号门面房。

经营者:赵艳。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经营场所江苏省宿迁市发展大道66号。

负责人:宋成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俐,北京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萍,北京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初。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城区乐讯通讯器材经营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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