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648号原告:厦门佳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岱朝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依展,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北京中伦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三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詹建萍。
被告:广东伊美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定代表人:吴惠菊。
原告厦门佳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三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伊美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32075××××.2、名称为一种包装用推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
原告厦门佳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庭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中“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支出合理费用,暂定人民币共1214806.5元”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1万元”,又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佳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佳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