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民初88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傅玲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市区现代文具批发部,经营场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江汉南路29号。
经营者:XX,男,汉族,1967年10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南湖路汽运宿舍*栋*单元***室。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沙市区现代文具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