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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美科技集团济南经贸有限公司与张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10民初14341号
案件名称富美科技集团济南经贸有限公司与张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富美科技集团济南经贸有限公司,张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4341号原告:富美科技集团济南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南经济开发区(长清平安)富美路。

法定代表人:韩云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燕平,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滨,男,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峰,北京市邦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波,北京市邦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富美科技集团济南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富美科技集团济南经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美科技集团济南经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美科技集团济南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富美科技集团济南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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