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终5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丽发食品店,经营场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高岭小区**栋**号门面。
经营者:陈林,男,汉族,1987年10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市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凌,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纪,长沙市与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长沙市芙蓉区丽发食品店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初1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长沙市芙蓉区丽发食品店以其与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长沙市芙蓉区丽发食品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市芙蓉区丽发食品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长沙市芙蓉区丽发食品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