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民终5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金丽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王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公司)与上诉人陕西金丽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丽东建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均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1知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柏瑞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1知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依法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上诉不服的诉讼请求数额为43000元);
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1.原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缩小了柏瑞公司要求停止侵权的范围。
2.商标的知名度关乎赔偿数额,一审判决对柏瑞公司提交大量证据证明商标具有知名度的事实未提及。
另,2020年,“潜水艇厨卫优品”被中国工业合作协会评选为“2020十大卫浴品牌”,柏瑞公司也被中国工业合作协会评选为“2020地漏标杆企业”。
3.一审判赔数额明显过低,有失公平,酌定赔偿数额时未考虑“潜水艇”商标在全国行业范围内有较高的知名度、侵权情节严重、侵权主观恶意及维权合理开支。
另,该案判赔数额与一审法院2017年审理的关于“潜水艇”商标侵权案件的判赔数额相差较大,也明显低于外省其他法院同类案件的判赔数额,不利于知识产权保护。
金丽东建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金丽东建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改判金丽东建材公司赔偿柏瑞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含合理开支)。
事实与理由:金丽东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丽来自陕北贫困地区的农村,小学文化程度,2019年10月注册公司,千里迢迢来到西安开了一家小店谋生,平时遵纪守法、日夜辛劳,靠小店的微薄收入维持一家人的生活,平时开支已捉襟见肘,再加上今年受疫情影响更是雪上加霜,原审人民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对金丽东建材公司来说已是不能承受之重。
金丽东建材公司认为,侵权的主要责任在于生产商和供货方,且金丽东建材公司已向柏瑞公司提供了具体的进货渠道,更何况金丽东建材公司并无主观恶意,出售涉案地漏的金额非常微小,对柏瑞公司的影响十分有限。
另据悉,柏瑞公司雇佣了专业的团队在全国各地大规模地采取维权措施,因此柏瑞公司用于本案的合理开支应该远远低于本次判决的赔偿金额。
综上所述认为: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金额过高,愿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金丽东建材公司赔偿被上诉人金额1000元。
柏瑞公司辩称,1. 金丽东建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以公司形式经营,可间接反映其销售模式不仅仅局限于零售,若不是为了工程等业务的需要,也没有必要注册有限公司来经营,并且其并未提供扎实证据向柏瑞公司反映具体进货渠道问题。
2. 金丽东建材公司销售标注“北京潜水艇卫浴洁具厂”的涉案产品既构成商标侵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1.以上名称并未获得工商注册,不属于“企业名称”,因此每个作为独立标识使用;
2.这些标识的共同特点是“地域名”+“潜水艇”+“行业名称”+“公司类型”构成,“地域名”“行业名称”“公司类型”为通用名称,“潜水艇”虽然没有突出使用,但作为字号已经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每个标识构成与柏瑞公司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商标、第15192947号“潜水艇”商标的相同产品的近似侵权;
3.这些标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款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情形,构成不正当竞争。
4.本案涉案侵权产品为“三无产品”,无法追溯到具体的侵权生产者源头,因此销售终端的侵权主观恶意程度更大,侵权性质更为恶劣。
5.一审法院判赔数额与“潜水艇”品牌在卫浴行业尤其在地漏细分领域的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不相适应,与一审法院所处城市西安在国家及西北地区的地位不相适应,与陕西“知识产权保护新高地”的定位不相适应。
6.应该从国家战略层面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柏瑞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金丽东建筑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柏瑞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标有“”图形及“subamreo”、“北京潜水艇卫浴洁具厂”字样的地漏;
2.判令金丽东建筑公司赔偿柏瑞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整;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8年3月28日,李润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11类商品上注册了第4711685号“Submarine 潜水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水龙头、水分配设备、管道(卫生设备部件)、排水管道设备、水管调制开关、地漏、卫生间用手干燥器、坐便器、太阳能热水器等,有效期至2018年3月27日,后续展至2028年3月27日。
2008年6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李润凡该注册商标转让给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公司),后该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又转让给本案柏瑞公司。
2010年3月28日,润德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11类商品上注册了第638038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水龙头、水分配设备、管道(卫生设备部件)、排水管道设备、水管调制开关、地漏、卫生间用手干燥器、坐便器、太阳能热水器等,有效期至2020年3月27日,后续展至2030年3月27日。
2018年3月2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润德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本案柏瑞公司。
柏瑞公司委托济南市莱芜区金盾知识产权代理中心(申请人)向山东省济南市XX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2020年5月22日,在公证员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来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XX环XX市场XX区XX号的“立邦”店铺,王某在该店铺内购买了包装盒标有“北京潜水艇卫浴洁具厂”字样的地漏两个,在用支付宝付款(120元)后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销售单一张。
公证员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了封存。
公证处于同年7月2日出具了(2020)XX城XX号《公证书》。
另查明,金丽东建材公司成立于2019年10月10日,经营范围为木工板、石膏板、吊顶材料、腻子粉、防水材料、五金配件、装饰材料……的销售。
庭审中, 当庭拆封公证处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对商品上的标识与柏瑞公司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进行了比对。
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盒盖上正中间印有“”图形,其下方标注 “subamreo”字样;
产品上也有上述标识。
该产品外包装盒盖上标有“北京潜水艇卫浴洁具厂”字样,该产品无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
一审法院认为,金丽东建材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的商标标识与柏瑞公司的注册商标均是用于同一种商品—地漏上;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盒上使用的“”、“subamreo”标识,均与柏瑞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两项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该标识与“北京潜水艇卫浴洁具厂”同时使用,易使消费者误以为是柏瑞公司出产的地漏,造成混淆,构成对柏瑞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金丽东建材公司销售该侵犯柏瑞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行为构成侵权。
关于金丽东建材公司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
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构成商标侵权,金丽东建材公司的销售行为已经商标法进行评价,且金丽东建材公司也未在除商品本身以外的其他地方使用柏瑞公司的商标标识,故不应对一个行为作出两个不同定性的法律评价。
柏瑞公司该项主张,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柏瑞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因金丽东建材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具体损失、金丽东建材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考虑到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金丽东建材公司的经营范围、被控侵权产品售价等因素,一审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含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为7000元。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一和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一、陕西金丽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犯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4711685号“Submarine 潜水艇”商标和第6380388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陕西金丽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000元(含合理开支);
三、驳回柏瑞公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柏瑞公司已预交。
该费用由柏瑞公司负担700元;
金丽东建材公司负担350元,连同上述应付之款一并给付柏瑞公司。
本院二审期间,柏瑞公司提交了证明其2020年涉案商标知名度较高的公证书,另案生效判决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金丽东建材公司侵权行为仅系销售侵权产品,一审法院已判决侵权行为人立即停止侵犯权利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金丽东建材公司作为销售者即停止销售侵犯柏瑞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故一审法院以认定商标侵权后,无需对同一行为作出两个不同定性的法律评价为由,驳回柏瑞公司主张不正当竞争的请求并非遗漏诉讼请求,柏瑞公司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判赔数额,在柏瑞公司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与侵权行为人因侵权所获利的利益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侵权行为人经营范围、被控侵权产品售价、数量等因素,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在其自由裁量范围内,符合法律规定。
该判赔金额已考虑了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不存在遗漏重要事实的情形。
对柏瑞公司和金丽东建材公司关于赔偿数额的上诉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柏瑞公司与金丽东建材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
陕西金丽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