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5651号之一原告:东莞市嘉刚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魏俊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常波、邱捷,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卫宇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卫俊红,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剑波,浙江汉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裕泰精密机械厂。
负责人:曹龙兴。
被告:曹龙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嘉刚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卫宇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金华市裕泰精密机械厂、曹龙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立案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案涉立案标的7643800元,已超出本院级别管辖的范围,应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