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6153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永盛林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二洲村山边街**号之一。
经营者:张洁星,男,1972年8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永盛林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