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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城固县志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陕07民初143号
案件名称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城固县志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城固县志成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民初143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289号。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固县志成商行,经营者刘志成,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博望镇友谊路中段。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诉被告城固县志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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