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初156号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耿智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国平,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平县老湖镇东湖加油站,住所地东平县。
投资人:王云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磊,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公司与被告东平县老湖镇东湖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海油山东销售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海油山东销售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中海油山东销售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