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终6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玛珂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大道618号金山工业区桔园洲园35号楼第三层西北侧。
法定代表人:黄瑞垠,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传秀,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莹莹,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福建玛珂立电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福建玛珂立电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玛珂立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初83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福建玛珂立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