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6445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矸合兴工贸经营部(普通合伙)。
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芦山工业区。
代表人:支自明。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矸合兴工贸经营部(普通合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