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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鑫镁德五金经营部、佛山市锁鑫锁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2635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鑫镁德五金经营部、佛山市锁鑫锁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鑫镁德五金经营部,佛山市锁鑫锁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635号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

法定代表人:沈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信景、胡犇,均为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鑫镁德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经营者:丘美树,男,汉族,1982年1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球,广东量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锁鑫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邹赖顺生。

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鑫镁德五金经营部、被告佛山市锁鑫锁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鑫镁德五金经营部和被告佛山市锁鑫锁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鑫镁德五金经营部、被告佛山市锁鑫锁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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