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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贯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津01民初490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贯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王贯檀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初490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贯檀,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原天津市静海县财福烟酒店经营者,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贯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在起诉时将天津市静海县财福烟酒店列为被告,该烟酒店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王贯檀。

本案审理过程中,天津市静海县财福烟酒店于2017年9月26日注销,故本院依法将被告变更为天津市静海县财福烟酒店的经营者王贯檀。

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雷艳珍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代理审判员  王志荣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姚泓冰书 记 员  徐瑞卿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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