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4419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厂长。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高新区善水街怡家果蔬超市,住所地辽宁省。
经营者赵玉振。
被告黑龙江省金驰米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
法定代表人杨波,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新,黑龙江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大连高新区善水街怡家果蔬超市、黑龙江省金驰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米厂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