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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南区钱家营矿区津联三超市、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知民终146号
案件名称唐山市丰南区钱家营矿区津联三超市、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唐山市丰南区钱家营矿区津联三超市;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知民终1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丰南区钱家营矿区津联三超市,经营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钱家营矿生活区转盘处。

经营者:马秀岷,女,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君苠,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南区,系马秀岷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山市丰南区钱家营矿区津联三超市因与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2知民初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唐山市丰南区钱家营矿区津联三超市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2知民初8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唐山市丰南区钱家营矿区津联三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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