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2民初739号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平市福客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桂林街道闽西南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黄海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平市福客隆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灵石) 审 判 员 (王铁玲) 人民陪审员 (肖金发)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薛潇) 代书记员( 陈 鹏 ) 附本案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