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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与孙疆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10民初6754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与孙疆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孙疆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10民初6754号 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卓越城1期2栋13楼1301。

法定代表人:潘东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俊华,浙江格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疆疆,女,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莹莹,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疆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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