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503号原告:深圳市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汪建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锋锐,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嘉星,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中果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张武。
原告深圳市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中创新公司)与被告广州中果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下称中果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2068××××.9)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中创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锋锐、卢嘉星出庭,中果公司无正当理由缺席到庭。
现中创新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创新公司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深圳市中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