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694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辽宁广长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五爱鑫聚缘办公用品商行。
经营者:王雅娟。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阳市五爱鑫聚缘办公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中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1275元变更为10000元。
2017年12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2326元,退还原告23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