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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兴银与平阳县淘其乐工艺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2民初1260号
案件名称杨兴银与平阳县淘其乐工艺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兴银,平阳县淘其乐工艺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260号原告:杨兴银,男,汉族,1968年2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喜友,广东翰锐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淘其乐工艺品厂,经营场所:浙江省平阳县万全镇栏杆桥村新桥南路**号。

经营者:伍斯斯,该厂负责人。

原告杨兴银与被告平阳县淘其乐工艺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杨兴银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兴银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兴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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