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3865号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6号、128号907室。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靖,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建伟,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德化街***号百年德化花车*****号。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建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