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704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芯情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旭亮。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芯情美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
2017年12月22日,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