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391号原告:罗凤转,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戈卫,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宁市普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
经营者:吴晓达。
原告罗凤转与被告普宁市普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03019××××.4、名称“随身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
2017年12月4日,罗凤转以已与普宁市普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罗凤转申请对普宁市普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凤转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罗凤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