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佳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马家街分公司、江苏佳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民申2189号
案件名称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佳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马家街分公司、江苏佳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佳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马家街分公司,江苏佳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21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佳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马家街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马家街26号B座底层。

负责人:王林洁,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兴宏,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佳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方家营271-4号。

法定代表人:林文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兴宏,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江苏佳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马家街分公司(以下简称佳惠公司马家街分公司)、江苏佳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佳惠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青花瓷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7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佳惠公司马家街分公司、佳惠公司申请再审称,1.北京青花瓷公司提供的购物小票纯属伪造,且北京青花瓷公司未能提供发票,故不能证明案涉被控侵权产品系在佳惠公司马家街分公司处购买。

北京青花瓷公司封存商品为“青花瓷酒”,与购物小票载明商品“御品透明青花瓷”不符。

2.秦淮区公证处的公证程序不合法,收费1000元明显偏低。

且在其他类似案件中,相同的公证员及取证人员同时或时间非常接近的情况下,在不同店家取证,明显不符合常理,因此,本案证据保全公证书作假,理应无效。

3.一、二审法院判决赔偿金额为12000元缺乏依据且明显过高,其他类似案件仅判决赔偿6000元左右。

综上,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

北京青花瓷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佳惠公司马家街分公司、佳惠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理由如下:一、从秦淮区公证处(2016)宁秦证经内字第3530号《公证书》记载的公证过程和内容来看,并无证据证明其违反了公证程序规定。

佳惠公司马家街分公司、佳惠公司提供的其他公证书并非针对本案,与本案缺乏关联性。

且根据公证工作笔录所记载的时间间距,公证人员有充足的时间在不同的商店取证,故一、二审法院对该公证书效力予以确认并无不当。

二、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案涉商品自佳惠公司马家街分公司处购买的过程系在秦淮区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进行的,并由公证员进行证据保全。

北京青花瓷公司提供的封存商品外包装及瓶身均标注有“青花瓷”、“江苏洋河御品酒业有限公司”字样,且外包装中下部为透明体,与购物小票载明商品“御品透明青花瓷”相对应,故佳惠公司马家街分公司、佳惠公司主张该商品并非其销售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不足以推翻公证书证明的事实。

三、佳惠公司马家街分公司、佳惠公司作为公司,管理理应规范,对酒水食品类商品销售应尽严格的审查义务。

根据案涉侵权行为的性质、销售方式、数量、价格和范围,结合北京青花瓷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北京青花瓷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公证费、购买涉案白酒费用、实际委托律师等合理支出等因素,一、二审法院酌定赔偿数额为12000元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苏佳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佳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