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1民初103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83428N。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州区康康平价超市,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兴隆路288号2幢1-9,经营场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兰子路上饶第五人民医院对面(门头:康康平价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1102MA36E7DN4W。
经营者:刘为锋。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信州区康康平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0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