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初130号原告:修身堂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皇后大道中**号丰盛创建大厦**号。
法定代表人:梅偉琛,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眭建,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嘉炜,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修身堂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陈勋宜。
委托诉讼代理人:眭建,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嘉炜,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文斌,男,汉族,1985年12月26日出生,系新乡市卫滨区瑞黎美纤美中心经营者。
原告修身堂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修身堂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文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修身堂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修身堂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修身堂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修身堂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修身堂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修身堂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修身堂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修身堂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