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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身堂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修身堂实业有限公司等与王文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7民初130号
案件名称修身堂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修身堂实业有限公司等与王文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修身堂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修身堂实业有限公司,王文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初130号原告:修身堂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皇后大道中**号丰盛创建大厦**号。

法定代表人:梅偉琛,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眭建,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嘉炜,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修身堂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陈勋宜。

委托诉讼代理人:眭建,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嘉炜,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文斌,男,汉族,1985年12月26日出生,系新乡市卫滨区瑞黎美纤美中心经营者。

原告修身堂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修身堂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文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修身堂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修身堂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修身堂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修身堂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修身堂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修身堂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修身堂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修身堂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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