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3018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袁仁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来客喜烟酒超市,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号71门***室。
经营者:冯立梅,女,汉族,无业,1980年8月20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身份证地址是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富强(冯立梅之夫),汉族,1983年12月15日出生,无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来客喜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
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