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3600号原告:孔玮,女,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娇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国家高新区江南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负责人:顾洁。
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受理原告孔玮与被告泸州国家高新区江南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
案件审理中,原告孔玮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泸州国家高新区江南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泸州国家高新区江南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