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初112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朱于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君,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卫新,男,汉族,1966年6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腊梅,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叶凡,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卫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2017年12月18日,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