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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二七区俊合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1民初5334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二七区俊合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俊合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533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俊合商行。

经营者杜俊合,男,汉族,1963年10月5日出生。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俊合商行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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