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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泰来与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民辖终111号
案件名称顾泰来与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顾泰来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辖终1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400号。

法定代表人:孙继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铭、XX,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泰来,男,1963年7月9日生,美国籍,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上诉人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顾泰来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9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永安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永安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安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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