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初165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华俊,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涧西区咱家田园超市,经营场所洛阳市涧西区嵩山路中段。
经营者:张乾坤,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涧西区咱家田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